服装标识是生产企业对服装质量特性和特征的说明,为向经销者、消费者传达服装信息,帮助如何正确、安全使用服装以及了解与之相关的性能、特性及质量状况。服装标识通常以以下方式传达:
1. 产品包装、吊牌、耐久性标签等形式表达。
2. 以词语、符号、图示等信息表示。
服装标识该怎么写?仍有很多企业对此不明,以下就此问题进行说明,以供参考。
服装使用说明的内容,通常来自以下三个部分:
1) GB/T 5296.4-2012规定的使用说明的内容;
2) 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说明的内容;
3) 产品标准的规定的使用说明的内容。
对于服装标识,通常基本要求依据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5296.4-2012规定的使用说明内容共包含以下8项: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号型和规格
纤维成分及含量
维护方法
执行的产品标准
安全类别
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注意前7项必须标准)
此处的“制造者”是广义概念,是指服装产品的法定拥有者,即能够独立依法承担该服装产品质量责任的、在我国依法登记的企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装生产加工或销售单位。标准对于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未作具体要求。注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以下特定情形需要注意:(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2)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同时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3) 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4)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该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属于该产品的制造者)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标准规定产品应标明名称,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GB/T 15557-2008《服装术语》及产品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如"男西服”,即采用GB/T 2664-2009《男西服、大衣》的标准名称;无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如“女上衣”。
服装产品宜按照GB/T 1335.1-2008《服装号型 男子》、GB/T 1335.2-2008《服装号型女子》、GB/T 1335.3-2009《服装号型 儿童》GB/T 1335或GB/T 6411-2008标示服装号型,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GB/T 1335标准定义:号——人体的身高,以cm为单位。号是设计和选购服装长短的依据。型——人体的上体胸围或下体腰围,以cm为单位。型是设计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体型——以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依据划分为四类,分类代号分别为Y、A、B和C。注意: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体型紧接号型使用,如男子170/88A、女子160/84A。GB/T 1335.3-2009《服装号型 儿童》无体型划分,仅有号与型,如150/68。我国公民以A类体型居多。针织内衣产品可按 GB/T 6411-2008《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标示服装的号型。号——以cm表示的人体的总高度,是设计内衣长短的依据。型——是以cm表示人体的胸围或臀围,是设计内衣肥瘦的依据。注意:号型之间也需要用斜线分开,如上装170/85、下装175/90等。毛衫类针织服装还可标明产品的长度或围度等。
对于纺织服装产品,原料的纤维成分及含量是产品材质的说明,是消费者购买的重要依据,其标注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服装产品应按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明纤维的成分及含量,包括使用纤维的标准名称。纤维名称必须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2018《天然纤维 术语》中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 17685-2016《羽绒羽毛》中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1-2020《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中的名称,注意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皮革服装应按QB/T 2262-1996《皮革工业术语》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注意使用时应在皮革种类后加“革”字,如羊皮革。
维护方法是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的依据,也是生产企业给消费者的指引,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维护方法的表示应按 GB/T 8685-2008《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规定的图形符号标示维护方法,可增加对图形符号的说明性文字。GB/T 8685-2008规定的维护方法符号应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文字予以说明。标签上应尽可能少地使用补充说明用语常用的补充说明用语,如“水洗前去除…”、“分开水洗”、“与相似颜色的制品一同水洗”、“反面水洗”、“不可甩干或绞拧”、“仅潮湿擦拭”、“垫布熨烫”、“不可蒸汽熨烫”、“不可浸泡”、“手洗,最高温度30℃”等。
产品应标明产品的执行标准,其可以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以高于国标或行业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执行标准标注时应以完整的标准编号呈现,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如机织连衣裙,执行产品标准为FZ/T 81004-2022。执行标准标注时应与产品实物一致,如实物为针织内衣,标注针织T恤衫的标准编号,两者不一致。另外,企业应关注行业标准的更新,及时准确适用产品标准。
应按GB 18401-2010标准要求进行标注,其中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符合的安全类别按GB 31701-2015标准要求进行标注(如GB 31701 A类、GB 31701 C类等)。注:GB 31701-2015标准的安全技术类别与GB 18401-2010的安全技术类别一一对应。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对于产品类别(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并未要求标注,但为使产品类别与安全技术要求保持一致,建议企业进行标注,如“产品类别: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为。儿童纺织产品: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对于有使用和贮藏要求的产品,若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宜标明使用注意事项;若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宜标明贮藏方法;若产品无需说明使用和贮藏要求的内容,此项可不标注。
服装产品使用说明的形式主要采用包装、吊牌、耐久性标签等形式表达。使用说明采用多种形式时,应保证其肉容的一致性。服装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但若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包装或吊牌上建议体现。对于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服装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如酒店统一采购和维护的服装等,但公司或单位的制服因需要个人维护,不属于此范畴。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规定,使用说明应附着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耐久性标签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内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服装的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耐久性标签,上装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下装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于缝制在订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规定:每个包装单元应附使用说明,耐久性标签应放在侧缝处,不允许在衣领处缝制任何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