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01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此外,GB18401的附录A列出了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产品类型
婴幼儿纺织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a)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见下表。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
pH值 |
4.0~7.5 |
4.0~8.5 |
4.0~9.0 |
|
染色牢度(级)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
异味 |
无 |
无 |
无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禁用 |
禁用 |
禁用 |
b)特殊说明
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
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共24种,限量值≤20mg/kg。
异味包括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经气味。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
特别提示
婴幼儿及儿重纺织产品按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重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不要用安全类别(A类、B类、C类)代替产品类型,也不要用产品类型代替安全类别。产品使用说明上要标明安全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