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发布,2016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实施过渡期为2年,2016年6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继续销售至2018年5月31日。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注:布艺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伞、地毯、专业运动服等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 |
年龄 |
适用身高 |
婴幼儿纺织产品 |
0<年龄≤36个月 |
身高≤100cm |
儿童纺织产品 |
3岁<年龄<7岁 |
100cm<女童身高≤155cm |
7岁≤年龄≤14岁 |
130cm<女童身高≤155cm 130cm<男童身高≤160cm |
儿童婴幼儿童服装上同时标注有适用年龄和身高时,应以年龄为主进行区分。
技术要求
织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科、里科、附件所用织物应符合GB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以及下表的要求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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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湿摩擦色牢度/级 |
≥3(深色2-3) |
≥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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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mg/kg) |
铅 |
≤90 |
-- |
-- |
镉 |
≤100 |
-- |
-- |
|
领苯二甲酸酯(%)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乙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丁基下基酯(BBP) |
≤1 |
-- |
--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酌(DIOP)、甲酸二辛脂(DNOP) |
≤1 |
-- |
-- |
|
燃烧性能 |
1级(正常可燃性) |
b)特殊说明
婴幼儿纺织产品不建议进行阻燃处理。如果进行阻燃处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耐湿摩擦色牢度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
重金属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
邻苯二甲酸酯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燃烧性能仅考核产品的外层面料;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单位面积质量大于90g/m²的织物不考核。
填充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18401中对应的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T17685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
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术要求需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填充物应符合产品上标注的安全类别要求。对于未染色和漂白的纤维类和羽绒羽毛类填充物可不考核,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
附件的要求
a)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下表要求
附件的大尺寸(mm) |
抗拉强力(N) |
>6 |
≥70 |
3~6 |
≥50 |
≤3 |
-- |
对于大尺寸≤3mm,或者无法夹持(夹持时发生变形或损伤)的附件,考核附件洗涤后的变化。 洗涤试验: 检查试样上的每个附件,并详细记录附件在试样上的初始状态。 按照GB/T8629中的规定,采用A型洗衣机,40℃正常搅拌程序对试样进行洗涤,悬挂晾干。 检查洗涤后试样上的每个附件,记录冼涤后附件状态。出现下列情况中的轻微变化、明显变化或完全脱离时为不合格: —无变化; —有可忽略的变化:附件与初始状态比较有微小变化,但仍牢固地附着在在试样上; —有轻微变化:附件有轻微、可见的松动; —有明显变化:附件或者织物明显损坏; —完全脱离:附件从织物上完全脱离。 |
b)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对于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的判定,在试验方法GB/T31702中有详细描述
c)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下表要求。
序号 |
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 |
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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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 |
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其他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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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和颈部:当服装平摊至大尺寸时不应有突出的绳圈,当服装平摊至合适的穿着尺寸时突出的绳圈周长不应超过150mm;除肩带和颈带外,其他绳带不应使用弹性绳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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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肩带应是固定的、连续且无自由端的。肩带上的装饰性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或周长超过75mm的绳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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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且不应超出服装底边 |
固着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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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短袖袖子平摊至大尺寸时,袖门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75mm |
短袖袖子平摊至大尺寸时,袖口处绳带的伸出长度不应超过14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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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除腰带外,背部不应有绳带伸出或系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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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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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长至臀围线以下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不应超出服装下边缘。长至脚踝处的服装,底边处的绳带应该完置于服装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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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了第1项~第7项以外,服装平摊至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不应超过14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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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绳带的自由末端不允许打结或使用立体装饰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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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两端固定突出的绳圈的周长不应该超过75mm:平贴在服装上的绳圈、(例如,串带)其两固还端的长度不应超过75mm |
以下产品不考核绳带
——帽子、手套、围嘴、围裙、围巾、睡袋、宝包被、床上用品等非服装产品。
——特定时间或场合穿着的舞台演出服等非日常穿着的服装
——不固定在服装上与服装搭配销售的绳带、领结、皮带、吊带裤等独立的产品。
——服装上完全可以可脱卸的、环绕腰部、且不宅于30mm的织物条带(织物上无纽扣,其在下装上使用物无外露的自由端)。
——固定在服装内部,穿着时不会外露的绳带。
一般,具有一定长度,且长度之比大于2:1的被认为绳带。
长度较短(长度不超过40mm)的纤维或纱线流苏不作为绳带。
拉链上的普通拉片不作为绳带;拉链拉片上附着有一定长度的其他饰物(如袢带)时视为绳带,绳带长度包括拉片的长度。
其他要求
a)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屈针等锐利物。
b)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
c)对于缝制在订贴身穿脊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