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为什么服装标识中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仍需要标注?
A:按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规定,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已不作为使用说明必须标注的内容,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于其仍有要求,故建议在服装标识中继续加以标注。
上一篇“GB 18401 B类”等于“GB 18401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吗?
下一篇纺织服装使用说明除了符合GB/T 5296.4-2012规定外,部分执行的产品标准在其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一些要求,常用的服装标准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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