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实验室经常碰到客户要求对窗帘面料进行耐汗渍色牢度驾检测,这期我们讲一下窗帘面料有无必要进行耐汗渍色牢度检测? Q: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是指用于评定各种有色纺织品耐汗液作用的坚牢度,尽管其是纺织品色牢度检测中最常检测的项目,也是GB 18401-2010强制性检测项目之一。但是GB 18401-2010规定“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另一方面,窗帘或窗帘面料等相关的一些产品标准都也对耐汗渍色牢度进行要求。 FZ/T 62011.1-20
查看详情 +Q:布艺类产品如何区分? A:布艺类产品按装饰和(或)实用功能主要分为帷幔、餐用纺织品、家具用纺织、室内装饰物。 各类布艺类产品: 帷幔:窗帘、床帘、门帘、布屏风等 餐用纺织品:餐巾、餐桌布/裙、口布、台布、餐具垫、餐器包袋、围裙、护袖、抽纸盒等 家具用纺织:布艺沙发、家具铺盖物、家具套等 室内装饰物:床饰、墙饰、地饰(地毯除外)以及各种袋、包、裹、围、夹、摆设等
查看详情 +Q:服装中那些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可以不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 A:按GB/T 29862-2013条款6.13规定: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注。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额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
查看详情 +Q:婴幼儿纺织产品、儿童纺织产品如何区分? A:婴幼儿纺织产品指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儿童装纺织产品指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以上、155cm及以下女童或160cm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儿童纺织产品。其中,130cm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可作为7岁以下儿童服装。
查看详情 +Q:国内销售的哪些服装需要标注售后服务规定?售后服务期限为多久? A:一般纺织服装不需要标注售后服务规定。但皮革、毛皮类服装要标注。售后服务期限一般至产品售出之日起,不低于3个月。
查看详情 +Q:国内销售纺织服装中填充物的纤维含量允差范围如何界定? A:依据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对于国内销售纺织服装,其填充物的纤维含量允差范围有以下规定: 1) 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为10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0; 2) 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为>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10%; 3) 当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为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 4) 当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为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查看详情 +Q:进口纺织服装产品在国内销售时,产品质量由谁对消费者负责? A:按GB/T 5296.4-2012规定,进口纺织服装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已发等级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故产品质量由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中国大陆)对消费者负责。
查看详情 +Q:机织羽绒服装对于填充物羽绒的含量有zui低要求吗? A:GB/T 14272-2011 《羽绒服装》规定:羽绒的含绒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 注意:GB/T 14272-2011被GB/T 14272-2021替代,新标准GB/T 14272-2021将于2022年4月1日实施。 GB/T 14272-2021规定:羽绒的绒子含量明示值不应低于50%。
查看详情 +Q:什么纺织产品建议标注使用或储藏注意事项? A:如果产品使用或贮藏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宜应标明使用或储藏注意事项。如: 1) 锦纶丝织服装防止发生勾丝; 2) 羊毛衫、羊绒衫贮藏时防虫蛀; 3) 印花蚕丝类产品晾干时避免曝晒。
查看详情 +Q:婴童服装依据GB 31701标注安全类别时,可以不写年号吗? A:可以。 GB 31701作为强制性标准,标注任意年号,都按现行有效版本执行。 标注安全类别时,建议: —婴幼儿纺织产品标注“GB 31701 婴幼儿用品”或“GB 31701 A类 (注意注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儿童纺织产品标注:GB 31701 B类、 GB 31701 C类等。
查看详情 +Q:纺织服装使用说明除了符合GB/T 5296.4-2012规定外,部分执行的产品标准在其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一些要求,常用的服装标准主要有哪些? A:纺织服装使用说明一般都需要符合GB/T 5296.4-2012,但除了这个要求以外,我们常见的服装中有一些还需要另外增加了其他使用说明内容,这个主要体现在特定的一些服装或特定人员穿着的服装上,如牛仔服装、羽绒服装、人造革服装、冲锋衣、睡衣套、婴幼儿服装、校服等。
查看详情 +Q:为什么服装标识中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仍需要标注? A:按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规定,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已不作为使用说明必须标注的内容,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于其仍有要求,故建议在服装标识中继续加以标注。
查看详情 +Q:“GB 18401 B类”等于“GB 18401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吗? A:不等于。 理由说明:问题中“B类”是安全类别,而“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是产品类型。 按GB 18401规定,安全类别分为A类、B类、C类,产品类型分为以下三类: -婴幼儿纺织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注意: -产品类型与安全类别不能混淆,也不是一
查看详情 +Q:品牌运行商、经销商、加工生产商?服装标识中制造者的名称标注哪个更合适? A:按GB/T 5296.4-2012条款5.1要求,纺织品服装应标明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故服装产品的品牌运行商、经销商还是加工生产商,哪家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满足以上要求,即可标注为作为产品标识中的制造者。
查看详情 +Q:机织成人女装中常见的“L”、“M”、“S”码是否合规? A:不合规,机织成人女装号型一般由“号”、“型”、“体型”三部分组成,号表示“人体的身高”,“型”表示“人体的胸围或腰围”,“体型”表示“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依据划
查看详情 +Q:皮革、毛皮类服装维护标识是维护图形符号怎么标注? A:目前常用的皮革、毛皮类服装产品标准有以下几个: QB/T 1615-2018《皮革服装》、QB/T 2822-2018《毛皮服装》、QB/T 5244-2018《吊面毛皮服装》、QB/T 5245-2018 《充绒内胆皮革服装》。按产品标准规定,其标识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标志、标签要求执行,而不执行GB/T 5296.4-2012,故不需要标注维护图形符号,而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必要时附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简明文字标
查看详情 +Q:机织、针织服装号型依据哪些标准? A:机织、针织服装号型依据以下四个标准: lGB/T 1335.1-2008《服装型号男子》 lGB/T 1335.2-2008《服装型号女子》 lGB/T 1335.3-2009《服装号型儿童》, GB/T 6411-2008《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 一般机织类服装号型按GB/T 1335标准执行,针织类服装号型既可按GB/T 1335,也可按GB/T 6411标准执行。 注意需根据标准规定的适宜人员选择合适标准。
查看详情 +Q:若服装标识中执行的产品标准标注有误,遇到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时会引起后果吗? A:若服装标识中执行的产品标准有误,一旦被市场监管抽检,其后果会根据错误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但若标注的产品标准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的:如针织产品采用了机织产品标准(或机织产品采用了针织产品标准)等,则会判定使用说明(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
查看详情 +Q:服装面料、里料的纤维成分及含量?是否可合并标注? A: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不是同一种织物,建议分开标注。 GB/T 29862-2013条款6.6规定,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查看详情 +Q:这些常见的纤维名称都不是正式的属名,这些你知道吗? A:市场中经常提到的化纤、人棉、人丝、澳毛、澳绒、天丝、冰丝、彩丝、舒弹丝、雅赛尔、雪尼尔等,这些都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纤维正式名称。天然纤维名称按GB/T 11951-2018《天然纤维 术语》规定,化学纤维名称按GB/T 4146.1-2020《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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